名 称: | 查封决定书(轩达汽车维修部) | 发布机构: | 区环保局 |
文 号: | 武昌环查[2017]1号 | 索 引 号: | 007482532-03-2017-1976460 |
公开日期: | 2017年12月18日 | 公开方式: | 1 |
内容概述: | 我局于2017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10月18日,我单位现场告知你武昌区政府对巡司河地区进行汽车行业专项整治,宣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2017年10月24日23时18分仍发现你单位借用宇鹏汽车维修部进行汽车喷漆作业,作业场所无废气处理设施,废气直排大气,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 主 题 词: |
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武昌环查字〔2017〕1号
武汉市武昌区轩达汽车维修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06600906496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巡司河街7号福星苑1栋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蔡金涛
我局于2017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7年10月18日,我单位现场告知你武昌区政府对巡司河地区进行汽车行业专项整治,宣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2017年10月24日23时18分仍发现你单位借用宇鹏汽车维修部进行汽车喷漆作业,作业场所无废气处理设施,废气直排大气,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以上事实,有武昌区环境保护局等6家单位联合下发的通告(2017年10月16日),现场检查记录(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0月24日)和视频照片(2017年10月24日)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汽车喷漆设备1批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武汉市武昌区巡司河街7号福星苑1栋1层15号,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bt365官网亚洲版或者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单位: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1号楼0705室
联系人:叶浩
联系电话:027-88936838(传真)
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