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长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责任公司) | 发布机构: | 区环保局 |
文 号: | 武昌环法[2017]12号 | 索 引 号: | 007482532-03-2017-1975015 |
公开日期: | 2017年12月11日 | 公开方式: | 1 |
内容概述: |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危险废物(HW08废矿物油),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露天堆放,且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存在渗漏污染。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昌环法[2017]12号
武汉长源沙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55002587D
法定代表人姓名:徐涛
地址:武昌区友谊大道特1号1-3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委托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危险废物(HW08废矿物油),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露天堆放,且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存在渗漏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17年10月17日)、现场照片(2017年10月17日)、现场勘验笔录(2017年10月30日)和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0月30日)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17年11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武昌环法〔2017〕1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一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武昌区财政局专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1号楼0705室
联系人:叶浩
联系电话:027-88936838(传真)
武昌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7日